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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法院审结一起190万余元的巨额诈骗案。

发布: 2008-6-26 09:09 | 作者: 巫红梅 | 来源: 遂昌县法院 | 查看: 346次

近日,遂昌县法院公开审结一起数额达到190万余元的巨额诈骗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世杨犯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赃款334000元,予以追缴。    

20075月至11月份,被告人周世杨从他人处得知如能购买老电站进行改造后可以赚得一定的利润,并获知遂昌县石练镇龙门岭电站要转让且有人想购买该电站的意向,得知该信息后,被告人周世杨在他人委托下,与赖某洽谈购买遂昌石练镇龙门岭电站,后被告人周世杨帮助遂昌龙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赖某商谈遂昌县石练镇龙门岭水电站转让事宜。在此期间,被告人周世杨萌生诈骗的念头,在明知赖某没有要求支付定金、也没有谈妥电站转让的情况下,采用伪造电站转让合同、赖某的收条及承诺书、赖某身份证及银行账户的手段,以交定金、支付转让款等名义从遂昌龙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骗取现金计人民币1904000元,并将其中的334000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日常开支。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570001元。

庭审中,被告人周世杨及提出诈骗数额1904000元中有200000元属于民间借贷,虽理由虚假也只能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不应定为诈骗数额。经审核,被告人周世杨虽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人周世杨在收到保证金后当天即将200000元转到其前妻的银行账户上,并伪造了“赖某”收到保证金的收条,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世杨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计人民币1904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世杨将其中的334000元赃款用于个人还债及日常开支,案发后分文未退,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570001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遂昌县法院   巫红梅

TAG: 巨额 遂昌县 诈骗案 法院 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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